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以人體醫療行為檢視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之問題


                                                                           謝紫筠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的一生經歷了生、老、病、死,是生命週期中的必經的階段,而對比建築物從興建、使用、老化、維護、拆除等生命週期,二者之間會發現有許多相同之處。一棟建築物從最初的規劃設計到建造完成,經過數十年後也會變成老屋,而建築物本身使用的材料、構造方式、結構系統所存在之不足之處,在面對嚴峻環境時,建築物即可能會產生一些物理、化學之病變,久而久之也會變成致命之損壞而必須加以拆除。宇宙中各種物種的生命週期並不一樣,同樣的各類型建築物使用壽命亦不相同,若能在其拆除前透過適當之修復與保存手段,減少不必要之拆除、並減少拆除建築後之廢棄物,除能夠達到永續之效果外,對於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也能使其長久的保存下來。

人體因種族、性別、年齡、組織…等特性,在不同自然與人為環境下產生的疾病也有分別,現今醫學已相當進步,從醫事人員在醫學院之教育訓練內容、到醫療院所之醫療行為都非常健全,並有著完善的醫療體制、系統和醫療技術,且會依據個體差異、疾病種類等專業領域進一步細分為各種科別,並就各個醫療階段由不同專業醫療人員以不同專業技術、器材來針對其專業部分做詳細的相關醫療服務,提供患者良好的保障。因此,整個人體醫療行為可歸納是由各種專業醫療人員以「預防」來降低人體患病機率、以「保健」來延長與強化診治療效、以「檢查」作為治療基礎之總稱。在執行不同醫療行為階段中,各種醫務人員僅針對其所負責的專業項目,去實行這些醫療行為之各種內容,藉醫療相關行為方式得以使人類延長壽命。

建築物依其材料使用、構造方式、結構系統、使用機能之不同,其表現出來的特性也有顯著差異,對於惡劣自然環境、或不當人為外力作用時的損壞程度與模式也不一樣,若以人體醫療體系來檢視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與保存,卻發現整個修復體制在面對古蹟或歷史建築昌建的磚、木、石、土、竹、鋼筋混凝土等構造時,並沒有像人體醫療體系一樣由不同專長不同之專業者去執行修復與保存等建築醫療行為,導致修復與保存結果不盡人意,故或許將人體醫療制度分階段由不同專業人員來執行醫療業務之方式,帶入古蹟及歷史建築等有文化保留價值的建築物修復時,或許古蹟及歷史建築的保存與修復能後更加完善。

臺灣自民國71年(1982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及施行後,將具有價值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定或登錄來加以保存,古蹟與歷史建築也因此受到各界重視。近年來「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條文與內容雖屢有被修正,但仍需有許多可以改善之空間,尤其對於專業人員專業條件、資格問題等,並沒有明確訂定與深入的去規範與限制。
有鑑於此,本研究將從人體醫療行為中的「預防」、「檢查」、「治療」、「保健」這四項階段,來檢視現行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之相關法令其體制的缺失,並提出須重新檢視之項目,以提供未來改善之建議。
二、人體與建築物之關聯
2-1  基因與環境

基因為決定遺傳特徵的基本單位,是帶有蛋白質編碼(遺傳效應)的DNA分子片段,每一個人基因的排列組合都是獨特的,它造成每一個人的先天體質、健康狀況、特徵樣貌,形成獨一無二的單一個體,而這些特性在男女雙方之精子與卵子結合時已由其DNA組合大致形成。世界上人種有白、黑、紅、黃種人之分別,不同的人種有不同的基因優勢,例如黑人跑步很快、白種人較易得皮膚癌…等,即是由其先天基因條件所控制。除了先天基因會影響人體患病機率與嚴重程度外,後天環境條件也是另外原因之一。

建築物的先天基因(表1)包括材料、構造、結構系統、設備、使用機能等,以古蹟、歷史建築而言,從類型來看可分成祠堂、寺廟、教堂、宅第、官邸、商店、城郭、關塞、衙署、機關、辦公廳舍、銀行、集會堂、市場、車站、書院、學校、博物館、戲劇院、醫院、碑碣、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產業及其他設施,而由材料與構造來區分時,常見有磚構造、石構造造、木構造、磚木混合構造、鋼筋混凝土構造等,各種類型與構造之材料性質、組構做法、結構性能差別相當大,對於水氣、日照、地震、颱風、蟲蟻等外力之抵抗能力即有高低之分,因此不同基因所構成之建築物在不同基地條件、不同人為使用與管理維護等環境下,其受損機率、程度當然就不會完全相同。
表1  人體與建築之组成對照表
    對象
组成
人體
建築物
基因
蛋白質編碼(遺傳效應)的DNA分子片段組合
材料、構造、結構、設備、機能、…組合
環境
自然環境、人為環境
自然環境、人為環境

2-2  生命週期

人類的生命週期包括生、老、病、死等四階段(表2),自精子與卵子結合到母體懷胎十月細胞開裂、成熟後出生,隨即細胞開始成長、並逐步邁向老化,身體各項機能也從高峰逐步退化,而最後邁向死亡;除此之外,人體從出生到老年期間也會因先天基因缺陷、或者後天環境問題,而造成人體染上慢性病、或患上急重症,甚者也可能因為意外而導致死亡。
對比於人體而言,建築物同樣有生、老、病、死等四個生命週期,其出生階段涵蓋規劃、設計、到施工完成等過程;隨著自然環境外力作用、人為不當使用,建築物材料、設備也逐漸有劣化與老化現象產生,使得其功能慢慢無法符合使用需求,此為建築物老化階段;建築物邁入老化階段後,建築物各種損壞即隨著時間慢慢出現,累積到某種程度時即已不堪使用,或者因為巨大自然外力、人為破壞而在短時間嚴重損壞,造成安全堪虞或損壞到無法使用,而需要加以拆除,此即為建築物之死亡階段。
表2  人體與建築物之生命週期
      對象
週期
人體
建築
生
精子與卵子結合,由母體子宮懷胎10月後,經自然或人工方式由母體產出,且能獨立呼吸。
依照所需機能加以規劃設計,然後以所設計之材料、設備、構造方式、結構系統加以興建完成。
老
隨著年紀增長之自然因素,或空氣污染、飲食不當、熬夜、抽煙、酗酒…等外在因素,導致人體細胞逐漸失去修護能力,而衰老細胞的細胞不斷的堆積,使得新細胞失去生機,因此人體器官機能或外表就隨正常細胞減少而衰退。
隨著使用時間增長,在日照、水氣、空氣、氣流..等自然外力作用,或人為不當使用與改變,導致建築物材料性質、設備功能劣化或減損。
病
因先天基因缺陷而造成的遺傳疾病,或外在所處環境因素,導致人體機能減損或喪失,包括長時間所形成的慢性病與突然或短時間產生的急性病症,需透過治療才能恢復其機能。
建築物因興建時使用不當之建材、構造方式、結構系統、設備,或是使用過程中受到地震、颱風、水氣…等自然外力作用,及人為外力作用或不當管理維護,造成建築物產生程度不一之損壞或功能喪失,其損壞型態可初步區分成長時間形成之損壞及急遽產生之損壞。
死
死亡是一個不可逆轉的結果,以往常用呼吸及心跳停止來決定死亡的時間,目前則以腦幹功能無法回復時視為死亡。
建築物因功能已不敷需求或損壞程度已達安全性堪虞或無法繼續使用之際,而會被拆除或廢棄不用。

三、人體醫療體系與對應之建築修復保存階段

在醫學領域裡,因人體性別、年紀、疾病特性..等條件差異,因此會將各種醫學專業細分為很多科別,而在預防、檢查、治療、保健等各個醫療階段中,會由不同醫護人員依需求使用不同設備與方法(表3),去達到其醫療所要達到的醫療目的,而在進行這些醫療行為時,其專屬的醫療人員資格都有所規定與限制,俾讓患者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表3  各醫療階段與對應之專業人士與醫療行為、內容
         內容
醫療階段
人
方法
設備
預防
醫師(各科專業)
護理師
施打預防針
疾病檢驗
保健食品、藥物

檢查
檢驗師
醫師(各科專業)
健康檢查

各類檢查儀器
治療
醫師(各科專業)
物理治療師
放射師
藥劑師
問診、開刀
針灸
配藥
各類治療儀器
保健
醫師(各科專業)
復健師
營養師
護理師
復健
藥品
食品
保險
各類復健儀器

人體醫療行為大致分為四個階段,包括預防、檢查、治療、保建,其內容說明如下:
1.預防:預防醫學是指預防疾病的發生,其醫療方式為疫苗接種、健康檢查、食品、藥物等,而事前預防勝於事後治療。
2.檢查:檢查階段是醫師、檢驗師運用自己的感官與檢查器具等等,來直接或間接檢查患者的身體狀況,目的是收集有關身體現況的客觀資料,及早發現疾病即時來做預防或治療,其方式為使用儀器或進行視診、聽診、叩診、觸診、嗅診、問診等。
3.治療:治療階段之醫療行為者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放射師、藥劑師,係由醫師針對患者之檢查結果對症下藥,針對患者之病症採取藥物或使用儀器(醫療設備)手術之方式進行治療。但當發生一些緊急狀況、意外事故,已導致攸關生命危險時,醫護人員就會先採取「急救」應變措施,為患者進行緊急治療,以維持患者生命象徵的穩定度。
4.保健:為一種維持健康的行為。通常採用定期健康檢查、遵尋醫師囑咐、食用健康食品與醫療保險等方式。

每個人因先天的遺傳基因或後天的生活習慣或環境,多少都會有些小毛病,沒有百分之百的健康,在人體中仍潛伏著一些問題,依輕重的程度有別,顯性的遺傳疾病較易察覺;若是隱性的遺傳疾病,則需靠檢測才能發現,進而及早預防疾病之發生。預防勝於治療,事前預防勝於事後各種治療,故預防是為了防止疾病發生或減少疾病繼續擴大之重要階段。而檢查是處於一個懷疑的階段,透過檢查去確定身體是否有發病的症狀。治療是疾病已經產生,而透過治療的方式,讓身體達到康復的現象。而最後的保建階段,則是當身體已經初步康復了,但需要透過後續的身體保養的方法,避免落下病根,也屬於相關重要的環節之一。這四項醫療階段其實都各互為相通,形成一個醫療循環體系。
古蹟與歷史建築是國家重要的文化資產,如何讓其修復與保存之過程更加完善,是需要更多專業者從法令規定、實務操作等面向來加以改進。由於建築物之組成方式、及生命週期內容與人體都有某種程度之雷同,因此發展已久、且已有相當可靠度之人體醫療體系,應用至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與保存時,對於整個修復保存階段(如指定登錄、調查研究、規劃設計、修復工程、因應計畫、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管理維護)所對應的人、方法或技術、設備,應該能夠較容易去檢視其合理性。圖1為本研究初擬之人體醫療階段與所對應之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階段,人體預防階段就如同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前的致災因子與周圍環境評估階段等,針對可能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災害之先天基因條件與後天環境致災因子進行評估與事先消弭於無形,以防範古蹟或歷史建築可能發生的災害、或降低災害之程度。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檢查、治療階段,可參考人體之檢查、治療模式,應依照古蹟、歷史建築之類型與特性,從調查、修復保存過程所涵蓋的人、方法與技術、設備即予以規範與限制。人體保健階段就如同建築物修復完成後所要進行之再利用、因應計畫、與管理維護工作,故人體醫療後之保健階段治療方式與操作方法,同樣可供建築物參考。
圖1  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保存與對應之人體醫療階段

四、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
4-1  相關法令
「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71年(1982年)制定,近期則於民國105年(2016年)7月27日進行大修正。本研究將以和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修復有關之法令為探討對象,故將以新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以醫療行為的四個階段進行類比並做檢視,從中探討其法令條文內容中不足之處或可能之問題。
檢視上述與古蹟、歷史建築醫療行為有關法令之條文後,依照預防、檢查、治療、保健等四個醫療階段,整理對應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的相關法令(表4)。
表4  醫療行為階段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之對應表
     法令條文
醫療行為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
預防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第二章)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9條、20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4條。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1條。
檢查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第10條、(第二章)第16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8條、第9條。
治療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10條、(第二章)第16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
保建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第10條、(第二章)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6條、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條。

4-2  法令之問題檢討
進一步針對表4相關條文內容檢視後,可彙整出表5、表6、表7、表8相關法令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1.預防
古蹟的指定與歷史建築的登錄,是為了保護重要或具有地標性等的文化資產,不受到破壞並保存下來,也是對於是否能成為古蹟與歷史建築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1條之內容,較屬於事先預防階段之的檢查內容。在此將其類比於婚前健康檢查,此檢測的最大功用是認知雙方彼此與家族的健康狀態,及早做出未來的健康管理計畫。作為此檢測的醫護人員,都是屬於其專業之人員,但在古蹟或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中,雖分成相當多種類範圍的專家,不過審議委員的資格似乎沒有較明確專業的規範與限制。
表5  預防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條、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1條
指認古蹟、歷史建築文化資產價值所在,以利於後續修復設計、施工、再利用、因應計畫、管理維護時,可事先妥為規劃與保護。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此條文內容僅為概念性之基準,尤其歷史部分係屬於形而上之內容,甚難對應到建築物實際空間、部位、或構件,導致後續保存、修復缺少遵循依據。

2.檢查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其所規定之資格,修復與再利用兩者為不同性質工作內容,應再對其所負責之人員專業資格做進一步之區分。
表6  檢查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
檢查之人員資格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之規定。
人員資格應可在依其專業細分。

3.治療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到11條為有關應置執行主持人規定之資格,由於修復與再利用兩者為不同,應再對其所負責之人員專業資格做區分。將其在與第12條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資格,與前者相較之下法令對於傳統匠師之規範,較為嚴謹與細分。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法」第3條與第4條,有關緊急修復及應變處理小組資格相關規定應再加以說明。
表7  治療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10、11條
治療之人員資格
關於應置執行主持人與應置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
人員資格應可在依其專業細分。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法」第3條與第4條
緊急急救治療
第3條: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應變處理小組之任務內容。
第4條:調查受災之情形。
成為應變處理小組(專家)資格及規範。

4.保健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到11條為有關應置執行主持人規定之資格,修復與再利用兩者為不同,因所涉及專業領域不同,應再對其所負責之人員專業資格,依各方面進行專業之細分。
表8  保健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10、11條
「保健」之人員資格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之規定。
人員資格應可在依其專業細分。如醫學之科別細分。

4-3  建議
綜合上述之評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古蹟、歷史建築的構造形式分類與保存修復團隊資格
臺灣因位處地理、歷史發展緣故,而形成多元文化環境,其中建築文化資產因建造時期不同,而在構造形成有磚造、木造、鋼筋混凝土等之別,因此可依醫學科別(如:內科、外科、婦產科等…)就其構造之分來設定修復之團隊資格,對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保存,必定能有極大之進展。
2.修復之專業人員問題
當前國內建築類文化資產的保存再利用執行,除了暫定古蹟的議題外,在執行面上,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存在修復專業人才的素質不一的問題。而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對於「人」的保存卻不夠積極,面對善於修復及維護古蹟、歷史建築的人力凋零,如何透過對古蹟、歷史建築的修復技術人才有效培訓,落實匠藝技術的延續與紮根,為當前保存大環境的重要課題(林芝霠,2009)。而在專業人員方面,修復人才專業素質不一,專業技術人員更是維護歷史建築修繕品質的重要關鍵,但現有法令制度卻缺乏對專業人員制度的明確規範。建立與培訓專業人員(職人準則)制度,對古蹟修復保存也將對有極大的幫助。
3.對修復與仿作(非原件)之規範
「修復」是以流傳下之原件並將其復原,而「仿製」為原有形貌多已不存或僅存殘跡,並非其原件、或真實之物件,故可能會影響到其價值性。

五、結論
現今臺灣古蹟、歷史建築的修復與後續的保存,通常都只有表面上的治標,並沒有達到治本的解決問題,所以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劣化沒有得到完全的改善,而如果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或修復之相關法令有一定改善與限制,將能使得臺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修復與維護得到更好與完善的保存。
在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方面,最大問題在於沒有完善之內容來預防古蹟、歷史建築災害產生,亦即在還沒發生災害或劣化時,若有相關防範規範與措施,就能減少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損壞。
人與建築之間其實有許多的關聯性,因此運用類比預防、檢查、治療、保健等醫療手法,檢視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保存之相關法令後,即可看出目前法令之缺失及未來可修正之方向。

六、參考文獻

1 陳雅惠,「古蹟管理維護法制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6。
2.張智元,「建築疾病編碼在建築病歷表之應用」,物業管理學報頁45-54,2010。
3.林芝霠,「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探討-以建築類文化資產為核心」,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2009。
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 https://www.nhi.gov.tw/Default.aspx,2017/07/06
5.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法令規章,http://www.boch.gov.tw/informationlist_161_797_1.html,2017/08/22

【法令】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處理辦法
5.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6.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7.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8.古蹟指定及廢止修復審查辦法
9.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






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專討四 作業五 自選導讀

專題研討四  《百年古蹟滄桑:臺灣建築保存紀事》導讀




指導教授: 楊裕富博士
學生: 謝紫筠

作者:李乾朗
出版者: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

李乾朗,臺灣臺北淡水人,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副教授、傳統建築研究者、古蹟審查委員、古蹟維護志工、古蹟修護研究者、畫家。



壹、目錄

第一章 世界近百年來古蹟保存緣起與發展
■ 西歐國家向外擴張 殖民政策與帝國主義的形成
■ 拿破崙征埃及開啟考古學之發展
■ 埃及學之進展帶動中東、遠東考古熱潮
■ 法國與英國古蹟保存之相異觀點
■ 古蹟保存觀點介乎法國、英國間之義大利派別
■ 十九至二十世紀古蹟修復示範-巴特農神殿
■ 建立世界維修古蹟重要共識之法則-雅典憲章
■ 高棉吳哥窟的發現引發亞洲古文物熱潮
■ 196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通過威尼斯憲章
■ 十九世紀末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古蹟保存作法
■ 開啟工業建築再利用之先例-奧賽美術館
■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世界遺產」公約
■ 古蹟的真實性

第二章 1945年之前臺灣古蹟保護歷史回顧
■ 清代台灣各府縣修志-記載自然地理產物及重要祠廟衙署建築
■ 清代文獻對台灣各地古蹟之描述
■ 清代遺留的方志文獻為今日考證古蹟重要資料
■ 臺灣四口開埠通商外國探險家來臺
■ 馬偕傳教士收集漢人及平埔族文物為私人博物館之始
■ 1895年後日本對台灣天然資源及原住民之調查
■ 日治時期台灣古蹟的移築保存和御遺蹟的訂定
■ 1910至1930年間為台灣廟宇建築技術高峰時期
■ 日本學者對台灣古蹟維護及相關著作出的貢獻
■ 日治時期五十年台灣古蹟文化保存七階段

第三章 1959及1960年間無知破壞古蹟、缺乏文化意識的年代
■ 省政府通令毀滅日本遺留之神社文物,公家機關確需仰賴日式宿舍
■ 近百年來台灣銅像實及政治史的忠實寫照
■ 古蹟逐漸崩壞於無意識的不知不覺年代
■ 日治時期所建寺廟仍能保持原始宗教功能
■ 各主要城市之城門樓被當成廣告看板
■ 台南地方耆老努力收集文物、石碑於大南門外形成碑林
■ 以宮廷建築取代臺閩建築形式-臺南延平郡王祠之改建
■ 古城牆因應時情改為軍事碉堡-臺北古城樓改建
■ 大時代的氛圍造成古蹟被無知地破壞

第四章 民俗藝術的先知先覺 - 林衡道與席德進
■ 出身名門望族、家學淵源的林衡道
■ 林衡道的影響力
■ 林衡道對古蹟的觀點
■ 1970年代泛台灣文化關懷者
■ 息德進的之出生背景以及來臺因緣
■ 席德進的臺灣建築觀察與影響
■ 席德進的畫作與相關著作呈現台灣之美
■ 林衡道與席德進力保林安泰古宅惜未成功

第五章 1970年代鄉土文化保存發揚意識崛起,古蹟保存成為一種運動
■ 1960年代末期開始意識到古蹟保存的重要性
■ 林衡道為探討林泰安古宅藝術及文化價值之第一人
■ 專業角度對林安泰古宅之評價
■ 1950以及1960年代掀起現代主義文藝運動浪潮
■ 國際化與科技化的省思並開始鼓吹地方性的傳統
■ 鄉土意識的萌芽帶動台灣古建築備受重視
■ 同一個時代不同的聲音
■ 林安泰古宅保存失敗,但卻成為保存運動的指標案例

第六章 1980年代,行政院文建會,執行古蹟指定政策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             
       行之後的重要案例
■ 1982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成立
■ 1982年5月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資產法所包含之五大內容
■ 1983年4月完成臺閩地區一級古蹟鑑定
■ 執行古蹟保存相關措施
■ 1986年整修淡水紅毛城與馬公天后宮
■ 政治力介入古蹟保存-高雄左營鳳山舊城
■ 使古蹟保存觀念產生轉變的重要指標-桃園神社
■ 1980年代臺灣的古蹟保存運動逐漸步上正軌

第七章 1990年代古蹟保存在國際及兩岸交流中觀念之提升

■ 文建會進行國際交流並邀請大陸相關領域學者來臺交流
■ 歷史價值遠高於科技價值及藝術價值之臺灣古蹟保存認同觀點
■ 1992年文建會巴黎赴巴黎UNESCO及羅馬ICOMOS訪問
■ 十三行遺址保存事件開啟臺灣對於本島地下文物的重視
■ 古蹟的保存仍舊敵不過工程建設—東和禪寺及曹洞宗別院
■ 古蹟修復存在之技術性問題及研究對策
■ 相鄰四周街區一併重視保存之案例—鹿港古街
■ 成為公共建設犧牲品的臺北府城牆遺跡

第八章 歷史建築的保存與整修古蹟觀念的矛盾衝突
■ 愈趨成熟的古蹟保存觀念
■ 「古蹟」與「歷史建築」
■ 未列入古蹟之有價值建築遭破壞及拆除
■ 已列入古蹟之建築強行遭解除管制
■ 古蹟之遷移與「易地保存」
■ 「殘蹟保存」觀念—臺南億載金城
■ 古蹟保存中「斷代」之定義—臺南大天后宮
■ 古蹟「再利用」之限度—臺灣博物館

第九章 閒置空間再利用以及產業見建築
■ 1990年代出現「閒置空間再利用」以及「產業建築再利用」兩項課題
■ 從清代至今日臺灣產業建築的發展與變遷
■ 農業社會衍生出特有之產業建築型態
■ 由水利工程以及窯礦業產生之重要產業建築類型
■ 產業建築允許作更具彈性的使用
■ 臺北剝皮寮古街之保存獲得成功
■ 臺北鐵路機廠之保存與未來

第十章 近年古蹟保存法令的改進與修訂
■ 劃定古蹟保存區,刊於古蹟完整保存
■ 容積轉移概念
■ 容積轉移計算方式
■ 自費整修的成功案例—臺北保安宮
■ 古蹟與周邊設施聯合成為文化園區—北大同文化園區計畫
■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主導之優良案例—大稻埕保安街葉宅
■ 2000年代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訂
■ 歷史建築之保存較具彈性

第十一章 九二一大地震後古蹟保存觀念及技術性調整
■ 大地震造成臺灣中部地區多處重要傳統建築嚴重損壞
■ 中西式建築構造對抵抗地震力之比較
■ 九二一地震後霧峰林家之保存問題
■ 古蹟保存對真實性的定義
■ 妥善運用舊料進行古蹟修復工程
■ 九二一地震後臺灣古蹟保存與修復觀念必須調整
■ 冗長作業程序造成古蹟修復進度的延宕
■ 三三一地震突顯古蹟修復在增加荷重方面帶來的問題—臺灣博物館
■ 日趨成熟的古蹟修復技術—臺北賓館

第十二章 古蹟保存新思維
■ 古蹟保存新思維
■ 基於歷史情感之古蹟保存
■ 結合教育資源之古蹟保存
■ 帶動休閒文化之古蹟保存
■ 連結地方產業之古蹟保存
■ 文化景觀之保存





貳、內容概要

第一章 世界近百年來古蹟保存緣起與發展

西方古蹟保存最早的起源,應當可追溯到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後,拿破崙征討埃及,解開埃及與象形文字之謎,引起歐洲考古學者對於近東、中東、遠東的探索興趣,並在帝國主義的侵略勢力與推波助瀾之下進行調查研究。

從今日回顧過去一百多年整修古蹟的歷史發展,近來北京清華大學陳志華教授將古蹟保存觀點先後分為三個派別:


(1)法國的「復古派」-贊成修復。
(2)以英國為主的「殘缺派」-贊成保留原貌 。

(3)義大利派;其觀點擷取其他兩派之優點,認為有保握復健的古蹟可進行復建,但新、  
                         舊材料要清楚的區分。

 但無論是哪種派別,到實際進行修復階段時,還是有需多實質面的問題,文中以雅典衛城「巴特農神廟」作一說明,並探討當時修建所遇之問題。(在十九至二十世紀古蹟修復示範)

在1931年制定了供全世界維修古蹟重要參考與共識的法則「雅典憲章」,其內容可簡要分為三項原則:
(一)不知為不知:無法釐清事實或無力修復的古蹟不要貿然行動。
(二)不要單棟保留:若是預定保留的古蹟附近有相鄰的建築物,或是整個村莊皆同樣具有歷史價值,必須全區保留。
(三)不可移動位置:古蹟要保留在原始位置才有其價值,不因任何經濟或政治因素而拆遷。

歐洲人對考古的探尋,也從近東、中、遠東、殖民地慢慢擴及到了亞洲地區。而在法國人發掘吳哥窟(高棉),重要的考古發現在歐洲發表後,使得東方文物開始驚艷於歐洲,也引發了亞洲古文物的熱潮。

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在紐約成立,其轄下的教科文組織(UNESCO)在1964年研議公布「威尼斯憲章」;憲章中提及了幾項對古蹟維護的新觀念,其中闡明可運用現代科技整修古蹟,這點與過去英國殘缺派的主張完全不同。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而世界遺產可分為三種: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複合遺產。

所謂世界遺產依據UNESCO的登錄標準,至少須具備下列條件:
1.代表人類發揮創造之傑作。
2.體現特定時代及特定區域內,具建築技術或紀念之藝術,包括城市或景觀規畫之成果。
3.具有人類文明或消失之文化傳統的僅存或見證性。
4.歷史重要時期之建築風格、技術之建證物。
5.代表人類與環境調適之聚落或土地利用模式者。
6.為歷史事件、思想、信仰等具普世價值之文學、藝術相關物。
7.傑出的天然景觀地區。
8.地球的歷史發展史中,具備生命、地形、地質變化之例證。
9.具有土地、海洋之生態系統或生物演化之證物。
10.具有普世價值之瀕臨危機物種之棲息地。

在此章的最後筆者談到了【古蹟的真實性】。近年來古蹟的真實性也受到各國專家學者的討論,1964年的威尼斯憲章首先強調古蹟的真實性,其目的是為防止偽造或不當的修復。而1994年日本的「奈良宣言」與2005年西安宣言,皆針對這些問題提出適合各國不同體質之古蹟的維修方式。


因此,古蹟之保存與整修,至少分為六種層次包括:

1.修復 (Restoration) -  將損毀之部分以原工法補回。
2.修繕 (Repair) -  修理有缺陷故障破損的局部。
3.補強 (Consolidation) -  將脆弱之構造以新材料加固。
4.重建 (Reconstruction) -  以考證的方法,利用舊材料仿舊建物再生。
5.增建 (Addition) -  在舊建築旁為了新需求而新增加一部份。
6.復健 (Rehabilitation) -  仿舊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分新建。




第二章 1945年之前臺灣古蹟保護歷史回顧

本章的範圍是台灣在1945年之前古蹟保護的歷史回顧。古蹟的保存與維護,是近代才萌生的新概念,筆者首先以清朝治理台灣的兩百多年中,各地支縣及知府的地方行政官員,所寫之修志,對於轄區內的山川、自然、人文皆有紀錄性的調查。

清代台灣最早所修方志:
康熙三十三年(1694)
高拱乾修《臺灣府志》
康熙五十六年(1717)
陳孟林修《諸羅縣志》
康熙五十九年(1720)
陳文達修《臺灣縣志》
乾隆二十九年(1764)
王瑛曾修《重修鳳山縣志》
道光十六年(1836)
周璽修《彰化縣志》
咸豐二年(1852)
陳淑均修《葛瑪蘭廳志》
同治十年(1873)
陳培桂修《淡水廳志》
                                             
乾隆年間的《重修台郡各建築圖說》一書中,詳細記錄當時臺灣新建或修建的建築物之彩色設計圖,另一書是為整修竹塹城所繪製的一本圖書,書中包含了設計內容說明、經費以及構件細目與當時建築材料記載詳細。當時遺留的地方文獻以成為今日考證清代建築或維修古蹟的重要資料。

1860年,臺灣四口開埠通商後,許多外國攝影師、探險家與傳教士獲准入臺,當時紀錄下許多十九世紀台灣住民的生活風貌。

1895年日本開始殖民統治台灣後,日本對於台灣的天然資源與原住民文化有深入之調查,而真正對於建築物的調查是1920-30年才逐漸起步。當時任教於台北州立工業學校的千千岩助太郎教授,將原住民各部族之建築測繪並拍照,並出版
《台灣高砂族之住家》一書。

在古蹟工程維護方面,1912年日本人在臺灣開始實施古建築的「移築」觀念。

在此章中筆者提到,1910至1930年間是臺灣廟宇建築技術的高峰時期。當時社會對於古老的寺廟建築並無原貌保存的觀念,由北到南的寺廟如台北保安宮、萬華龍山寺、新竹城隍廟、鹿港天后宮、北港朝天宮等全部改築重建;屋頂由單簷改成重簷,內部加上華麗的藻井,寺廟以不同的形式重建。

在日治時期五十年中,許多日本學者致力於漢人古蹟地保存及維護相關著作的出版;如下:

■ 伊能嘉矩 - 著有《臺灣文化志》,著中的施朗和鄭用錫人物雕像,可能為其細  心收藏之物。
■ 栗山俊一 – 呼籲日本政府應將即將要拆除的布政使司衙門保存下來。雖然最後不能原地保存,但採取移築的方式,將其拆為兩部分,一部分移築至臺北植物園,另一部分移至舊圓山動物園(現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 田中大作 – 寫過〈臺灣建築史的研究〉發表在《臺灣建築會誌》上。
■ 千千岩助太郎 - 《台灣高砂族之住家》
■ 杉山靖憲 –《台灣名勝舊蹟志 》,此書調查全臺各州重要建築物,並附上簡介。
■原幹州 –《台灣史蹟》
■立石鐵臣(畫家)、金關丈夫(醫生)、國分直一(民俗家)、宮本延人(教授) 共同創立《民俗臺灣》雜誌,內容報導研究台灣民俗有關歷史文物。

最後,在回顧日治時期的古蹟保存維護,大致可分成七的階段:

第一階段:原住民以及漢文化習俗之調查與保存。
第二階段:軍隊遺留蹤跡以及日人殉難處設立古蹟,如:芝山巖六君子遭難碑。
第三階段:進行都市計畫及市區改正。拆除漢人古建築,使漢人文化轉為稀薄。
第四階段:大正民主時期,允許並鼓勵寺廟興建(同時期1919年,日本制定史蹟保存法令)
第五階段:歷史教育再修正,公布史蹟及天然紀念物,提報保護名單。
第六階段:皇民化運動,拆除清代建造之重要代表建築物,如:台北市布政使司衙門。
第七階段:台灣史的研究調查風氣被注意:安平以及赤崁樓發覺考古。
以上可扼要說明二次大戰前,在臺統治者對本土古蹟之保存以及維護歷程所呈現的心態及作法。


第三章 1950及1960年間無知破壞古蹟、缺乏文化意識的年代

此章的範圍主要是將1950到1960年間;筆者將其歸類為無知的破壞古蹟與缺乏文化意識的年代。當時省政府通令毀滅日本遺留之神社文物,但其政府官員之宿舍卻需依賴日式宿舍作為其官舍。

在1950年代,因歷經動亂年代,人們無法認知什麼是台灣的傳統文化,古蹟逐漸崩壞於不知不覺的年代。案例如下:

【以宮殿建築取代臺閩建築形式 – 臺南延平郡王祠之改建】:1965年延平郡王祠的整建工程,將福州特色建築拆除重建為中國北方宮殿式樣。

【古城牆因應時情改為軍事碉堡- 臺北古城門樓的改建】:1950年代臺北的北、東、南、小南門被當作軍事碉堡供憲兵駐守,1966年臺北古城門樓(東門)的改建,將城內的上半身改以水泥構造,屋頂則改為宮殿式樣。

所以在1960年代因大時代的氣氛,而造成古蹟被無知的破壞。


第四章 民俗藝術的先知先覺 - 林衡道與席德進

在此章節主要是以兩位當時鼓吹台灣鄉土文化藝術的研究與保存的學者-林衡道與席德進為此章的重點,以兩位的影響力、對古蹟的觀點及影響做詳細之述說。

(一)林衡道:
出身名門望族板橋林家,他在1960~1970年代,走訪全臺各鄉鎮進行田野調查,記載各地之寺廟、名勝、古宅、古蹟、地方特產等歷史源流,整理出版《台灣勝蹟採訪冊》,這系列共出版七輯,是研究臺灣鄉土史蹟的重要參考資料。

(二)席德進:
在當時席德進的繪畫題材皆取材於臺灣,並融入臺灣的社會風情。他是以畫家的觀點去觀察建築物,因此成就了另一種欣賞建築的角度,他在1970年代刊載在藝術家雜誌上,數篇的〈台灣古建築的欣賞〉。



第五章 1970年代鄉土文化保存發揚意識崛起,古蹟保存成為一種運動

台灣在1960年代末期,才開始意識到古蹟保存的重要性,而筆者在此章中提及臺灣近代保存的歷程,不能不提林安泰古厝事件。

【林安泰古厝事件】

關於林安泰古厝最早的文章記載是出現於民國52年(1963),由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所出版的季刊《臺灣文獻》的第三期中,有一篇由林衡道所撰寫的文章〈臺北市的古先住宅〉,文中提及:「大安林宅(林安泰古厝)創於清乾隆年間,……其雕刻技巧之精美,…」,所以林衡道先生為首次探討林安泰古厝的藝術與文化價值之第一人,但在此篇文章發表後,相隔許久皆未有他人在談論此座古厝。

直至1970年代,臺北市政府為了拓寬敦化南路,計劃拆除古厝。然而當時古厝並未列入古蹟無法獲得保護,所幸在專家學者的努力之下,終於在1978年一項古建築遷建計畫出爐了,再加上林家後代林思訓獨排眾議將古厝磚瓦無條件捐獻,古厝存廢的爭議遂塵埃落定。
雖然此事件無法爭取到在原址保住古蹟,卻引起社會廣大的關懷,也為1980年代古蹟保存運動奠定了一個基礎。



第六章 1980年代,行政院文建會,執行古蹟指定政策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之後的重要案例

此章提及了行政院文建會在執行古蹟指定政策與文化資產法存法公布施行後的重要事項與案例。

【公布文化資產法】

1980年代之前的古蹟保存運動,是屬於體制外的運動。1982年成立文化建設委員會,在同年5月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但在兩年後才公布細則。公布之初將古蹟分為一級古蹟(國家級)、二級古蹟(省級)、三級古蹟(縣級)。
文化資產法包含了五大方面的內容:
(一)有關古董與古物等文物
(二)古蹟
(三)民族藝術(如傳統戲曲、戲劇、皮影戲等..)
(四)民俗及有關文物
(五)自然文化景觀

在1983年1月陳奇祿先生當時擔任文建會主任委員,他組織一個包含歷史、建築史、民俗、藝術、考古學者等約20人的小組,重新將台灣地區的古蹟做徹底的清查。在1983年4月鑑定工作完成,並將其中最具價值者訂定名單,稱為「臺閩地區一級古蹟鑑定」,共十八處。
臺閩地區一級古蹟鑑定:
1. 臺南赤崁樓
10.基隆二砂灣砲臺(海門天險)
2. 淡水紅毛城
11.臺南五妃廟
3. 億載金城(臺南二鯤鯓砲台)
12.北埔金廣福公館
4. 澎湖天后宮
13.彰化孔廟
5. 臺南孔子廟
14.王得祿墓
6. 鹿港龍山寺
15.台北府城北門
7. 臺南祀典武廟
16.鳳山縣舊城
8. 西嶼西臺古堡
17.臺南大天后宮
9. 安平古堡(臺南臺灣城)
18.邱良公母節孝坊

【此時期重要案例】

■1986年整修淡水紅毛城與馬供天后宮。
■1986年因政治力的介入而使高雄鳳山舊城遭受破壞。
■1980年代讓古蹟保存觀念有重大轉變的桃園神社存廢爭議。


第七章 1990年代古蹟保存在國際及兩岸交流中觀念之提升

1980年代,臺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成立,且確認文化資產保存的方向,古蹟保存運動才算具法源。而1990年代後文建會開始展開與國際進行文化交流,邀請日本、韓國、法國、英國的古建築保存專家來臺演講,也邀請大陸相關領域學者來臺交流。

在1992年文建會赴巴黎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下的國際遺址理事會與國際文化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進行考察。

【此時期重要案例與事件】

■ 1989年因台北市汙水埋管工程,而在挖鑿過程發現十三行遺址,而因十三行遺址保存事件,開啟了台灣對本島地下文物的重視。

■ 1992當時台北市政府計畫興建青少年育樂中心,而要拆除東和禪式與曹洞宗別院,引起愛護古蹟人士關切,但最終只保留其入口的一座鐘樓,其餘皆被拆除。

■ 鹿港老街–相鄰四周的皆區一併重視的案例 。

■ 成為公共建設犧牲品的臺北府城牆遺跡

十三行遺址與臺北府城牆是1990年代被犧牲與值得警惕的兩個案例。


第八章 歷史建築的保存與整修古蹟觀念的矛盾衝突

此章是以歷史建築的保存與整修古蹟觀念間產生矛盾衝突與關於「原地保存」、「易地保存」、「局部保存殘蹟保存」、「再利用保存」議題的爭議。

在文資法初步公布中僅有古蹟一詞,近年來才又新增了歷史建築這項名詞。兩者的定義不同,其權利義務也不相同。

【此章的重要案例與重點】

■ 未列入古蹟之有價值的建築,遭受到破壞或拆除:(當時文資法尚無登錄歷史建築物)

許多案例是在評鑑前故意拆除或破壞,拒絕評鑑,如:大甲王順德宅、臺北舊海關建築、臺北善導寺等..)

                                                                                           
■以列入古蹟之建築強行遭解除管制:
有些已列入古蹟,但卻因某些利害關係急欲利用土地,而將建築物拆除;依據文資法,拆除古蹟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這些有非分之想的人士,便以各種手段毀壞古蹟,以達強制解除古蹟資格。

如:彰化北斗奠安宮原已被內政部及文建會指定為古蹟,但廟方希望將廟宇建城大樓,於是動用政客、立法委員及議員,最後因壓力施壓,讓其解除古蹟。

■古蹟之遷移與「易地保存」:這種情況通常是建築物即將被指定或登入,但是不願她占有商業利益之地,於是採用遷移的方式將其移走。如:宜蘭二結王宮廟

■ 「殘蹟保存」觀念 :此小節以臺南億載金城為例,因億載金城年代久遠,考證困難,所以最後採取了殘蹟保存的方案並依據舊照片仿製古炮臺。

■ 古蹟保存中「斷代」之定義:古蹟的考證有其年代的問題,修復者無法將其回復到最初樣貌,因此古蹟的修復到底該回到哪個年代,對歷史的取捨與見解亦不相同。


第九章 閒置空間再利用以及產業建築

            「閒置空間再利用」與「產業建築在利用」是在90年代出現的新課題,古蹟保存運動到了1990年代  對與保存的範疇擴大了許多,而保存的方式也不在是有多諸多限制的結凍式保存,產業建築被允許做更彈性得使用。

近年工業建築有下列幾種類型,列入文化資產進行活用:

(1)酒廠   :   臺北建國酒廠、臺北第一酒廠(華山文創園區)、花蓮酒廠、台中酒廠、
(2)糖廠   :   台南總爺糖廠
(3)樟腦場 :    國立臺灣博物館南門園區(國定古蹟專賣局臺北樟腦廠)
(4)紙廠  : 士林紙廠
(5)磚窯廠   :     松山、大直、鶯歌、北投復興崗以及屏東九曲堂一帶
(6)菸廠      :     松山菸廠
(7)礦場     :     九份、金瓜石的金礦廠區

    

【此章的案例與重點】

最後筆者舉了「臺北剝皮寮老街之保存獲活得成功」與「臺北鐵路機廠之的保存與未來」以這兩個議題來進行探討。


■ 剝皮寮歷史街區
剝皮寮老街位於台北萬華,是一條在清代即形成的街衢,在日治時期的市街改正計畫,被劃入老松國小用地而禁建,也因此遂得保存了清廷街型和日據時代的牌樓厝。自1988年起臺北市政府開始一連串的徵收補償作業。1999年6月確立「剝皮寮老街保存」政策。2003年8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成立「臺北市鄉土教育中心」,以執行推動剝皮寮的活化再利用。而剝皮寮在修復完工後,因電影(艋舺)的宣傳,使得剝皮寮老街為近年來古街保存的成功案例。



■ 臺北鐵路機廠

臺北鐵路機廠是臺灣鐵路管理局(簡稱臺鐵)機務處下屬單位之一,為臺鐵主要的車輛維修與改裝基地。該廠原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五段,前身為日治時代的「臺北鐵道工場」;2013年1月10日遷至位於桃園市楊梅區的富岡車輛基地,舊址則在關心鐵道文化保存的人士奔走之下,將以全區保留的方式設置鐵路博物館。2015年3月15日,臺北機廠舊址經中華民國文化部認定為國定古蹟。


第十章 近年古蹟保存法令的改進與修訂

此章以保存區的整合規劃與容積轉移政策為此章範圍,古蹟保存區;即是將古蹟與周邊設施結合規劃為園區。

【此章的案例與重點】

■ 劃定古蹟保存區,利於古蹟完整保存
古蹟保存區通常以自然之相鄰道路作為邊界,不能僅定義建築屋簷之投射面積為保存區,其目的是要留緩衝地帶,使古蹟本體的周圍仍有足夠空間,並且被劃入保存區範圍內的土地或建築物,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 容積轉移概念:建築物被指定為古蹟,即表示此土地及建築物受到相當的管制,無法進行開發,此時政府會給予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補償辦法中最重要的一項為發展權轉移。

■  自費整修的成功案例-臺北保安宮
保安宮從1995年到2002年的大整修工程順利完工,其修繕品質頗受好評,2003年初還獲得由聯合國舊科文組資頒發之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

■ 古蹟與周邊設施聯合成為文化園區-北大同區文化園區計畫
台北市政府將附近的大龍國小以及周邊老民房通納入北大同文化園區之整體規劃,將原區建物盤整,不過相關法令無法配合,成效不彰。

■ 都市發展之優良保存案例-大稻程保安街葉宅
近年葉家後代計畫將此建築改建為大樓,原本建設公司將拆除此建築物,但臺北市都發局以容積獎勵方式,讓建設公司保存舊建築之立面與騎樓。而在設計新大樓時,也特別將其上方之量體與以退縮,並在高層立面做出裝飾柱子,與舊建築隻造型相互對應。


第十一章 九二一大地震後古蹟保存觀念及技術性調整

此章主要以發生九二一大地震後,臺灣對古蹟的保存與修復觀念得到重新釐清與調整。

在1999年九二大地震造成中部地區需多古蹟毀壞。霧峰林家傾倒大半建築物,當時專家學者們成立「九二一文化資產小組」,探討各地重要文化資產之對策。



■ 九二一震後霧峰林家的保存問題,將此章整理出下列幾點:

                                                       1.古蹟保存對真實性的定義
2.妥善運用舊料進行古蹟修復工程
3.冗長的作業程序造成古蹟修護進度延宕
4.震後臺灣古蹟保存與修正觀念的調整
                                                                                                                                                                                                                                                                                                                                                                
因此,在九二一地震後,臺灣對於古蹟的保存與修復觀念得到重新的釐清與調整。


第十二章 古蹟保存新思維

此章節提到,要保護這些有珍貴價值的建築物,不能僅是保護他的外皮,更要連同周遭環境以及相關歷史文物一同維護才有其珍貴價值。

■ 因此古蹟保存可從四大方向探討:

(一)   基於歷史情感之保存:
現在常見的是歷史上具影響力的學者或政治人物的居所。如:殷海光故居、蔡瑞月舞蹈社

(二)   結合教育資源之保存:
以古蹟為教育的資源,以鄉土教學課程至古蹟內進行教學。如:剝皮寮歷史街區

(三)   帶動休閒文化之保存:
為臺灣目前為數較廣的再利用方式,多走向休閒文化的利用方向。 
如: 前美國駐臺北領事館,現在利用為臺北光點之家。

(四)   連結地方產業之保存:
文中以縱貫鐵路-舊山線;在苗栗、台中一帶與自行車的活動共同合作並與在舊車站結合。


■文化景觀之保存

                在2012年修定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增加「文化景觀」一項,「文化景觀」的概念不只是客觀存在的物理環境,還包過括人與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社會、政治、文化各方面的行為,隨著時間推移也可能有些變化,所以和宗教慶典儀式或勞動行為有關的場域也可列入此範疇。


             

參、讀後心得


此書共有12章節,主要是講述古蹟維護的歷史歷程,此書先從近一百年來世界各國的古蹟保存活動談起,在重頭追朔臺灣的古蹟保存史:含括臺灣古蹟保古法令的制定、促成與大時代得趨勢交織。書中按年代順序,將臺灣古蹟保存的起源與過程詳細的敘述。

而書中探討到許多案例,因時代背景的關係,許多有價值之建築物或古蹟而遭受到政治的迫害,導致其失去原本之價值,讓人覺得非常的可惜,但近年來臺灣古蹟保存日益成熟,還是有些成功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