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以人體醫療行為檢視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之問題


                                                                           謝紫筠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的一生經歷了生、老、病、死,是生命週期中的必經的階段,而對比建築物從興建、使用、老化、維護、拆除等生命週期,二者之間會發現有許多相同之處。一棟建築物從最初的規劃設計到建造完成,經過數十年後也會變成老屋,而建築物本身使用的材料、構造方式、結構系統所存在之不足之處,在面對嚴峻環境時,建築物即可能會產生一些物理、化學之病變,久而久之也會變成致命之損壞而必須加以拆除。宇宙中各種物種的生命週期並不一樣,同樣的各類型建築物使用壽命亦不相同,若能在其拆除前透過適當之修復與保存手段,減少不必要之拆除、並減少拆除建築後之廢棄物,除能夠達到永續之效果外,對於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也能使其長久的保存下來。

人體因種族、性別、年齡、組織…等特性,在不同自然與人為環境下產生的疾病也有分別,現今醫學已相當進步,從醫事人員在醫學院之教育訓練內容、到醫療院所之醫療行為都非常健全,並有著完善的醫療體制、系統和醫療技術,且會依據個體差異、疾病種類等專業領域進一步細分為各種科別,並就各個醫療階段由不同專業醫療人員以不同專業技術、器材來針對其專業部分做詳細的相關醫療服務,提供患者良好的保障。因此,整個人體醫療行為可歸納是由各種專業醫療人員以「預防」來降低人體患病機率、以「保健」來延長與強化診治療效、以「檢查」作為治療基礎之總稱。在執行不同醫療行為階段中,各種醫務人員僅針對其所負責的專業項目,去實行這些醫療行為之各種內容,藉醫療相關行為方式得以使人類延長壽命。

建築物依其材料使用、構造方式、結構系統、使用機能之不同,其表現出來的特性也有顯著差異,對於惡劣自然環境、或不當人為外力作用時的損壞程度與模式也不一樣,若以人體醫療體系來檢視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與保存,卻發現整個修復體制在面對古蹟或歷史建築昌建的磚、木、石、土、竹、鋼筋混凝土等構造時,並沒有像人體醫療體系一樣由不同專長不同之專業者去執行修復與保存等建築醫療行為,導致修復與保存結果不盡人意,故或許將人體醫療制度分階段由不同專業人員來執行醫療業務之方式,帶入古蹟及歷史建築等有文化保留價值的建築物修復時,或許古蹟及歷史建築的保存與修復能後更加完善。

臺灣自民國71年(1982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及施行後,將具有價值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定或登錄來加以保存,古蹟與歷史建築也因此受到各界重視。近年來「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條文與內容雖屢有被修正,但仍需有許多可以改善之空間,尤其對於專業人員專業條件、資格問題等,並沒有明確訂定與深入的去規範與限制。
有鑑於此,本研究將從人體醫療行為中的「預防」、「檢查」、「治療」、「保健」這四項階段,來檢視現行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之相關法令其體制的缺失,並提出須重新檢視之項目,以提供未來改善之建議。
二、人體與建築物之關聯
2-1  基因與環境

基因為決定遺傳特徵的基本單位,是帶有蛋白質編碼(遺傳效應)的DNA分子片段,每一個人基因的排列組合都是獨特的,它造成每一個人的先天體質、健康狀況、特徵樣貌,形成獨一無二的單一個體,而這些特性在男女雙方之精子與卵子結合時已由其DNA組合大致形成。世界上人種有白、黑、紅、黃種人之分別,不同的人種有不同的基因優勢,例如黑人跑步很快、白種人較易得皮膚癌…等,即是由其先天基因條件所控制。除了先天基因會影響人體患病機率與嚴重程度外,後天環境條件也是另外原因之一。

建築物的先天基因(表1)包括材料、構造、結構系統、設備、使用機能等,以古蹟、歷史建築而言,從類型來看可分成祠堂、寺廟、教堂、宅第、官邸、商店、城郭、關塞、衙署、機關、辦公廳舍、銀行、集會堂、市場、車站、書院、學校、博物館、戲劇院、醫院、碑碣、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產業及其他設施,而由材料與構造來區分時,常見有磚構造、石構造造、木構造、磚木混合構造、鋼筋混凝土構造等,各種類型與構造之材料性質、組構做法、結構性能差別相當大,對於水氣、日照、地震、颱風、蟲蟻等外力之抵抗能力即有高低之分,因此不同基因所構成之建築物在不同基地條件、不同人為使用與管理維護等環境下,其受損機率、程度當然就不會完全相同。
1  人體與建築之组成對照表
    對象
组成
人體
建築物
基因
蛋白質編碼(遺傳效應)的DNA分子片段組合
材料、構造、結構、設備、機能、組合
環境
自然環境、人為環境
自然環境、人為環境

2-2  生命週期

人類的生命週期包括生、老、病、死等四階段(表2),自精子與卵子結合到母體懷胎十月細胞開裂、成熟後出生,隨即細胞開始成長、並逐步邁向老化,身體各項機能也從高峰逐步退化,而最後邁向死亡;除此之外,人體從出生到老年期間也會因先天基因缺陷、或者後天環境問題,而造成人體染上慢性病、或患上急重症,甚者也可能因為意外而導致死亡。
對比於人體而言,建築物同樣有生、老、病、死等四個生命週期,其出生階段涵蓋規劃、設計、到施工完成等過程;隨著自然環境外力作用、人為不當使用,建築物材料、設備也逐漸有劣化與老化現象產生,使得其功能慢慢無法符合使用需求,此為建築物老化階段;建築物邁入老化階段後,建築物各種損壞即隨著時間慢慢出現,累積到某種程度時即已不堪使用,或者因為巨大自然外力、人為破壞而在短時間嚴重損壞,造成安全堪虞或損壞到無法使用,而需要加以拆除,此即為建築物之死亡階段。
2  人體與建築物之生命週期
      對象
週期
人體
建築
精子與卵子結合,由母體子宮懷胎10月後,經自然或人工方式由母體產出,且能獨立呼吸。
依照所需機能加以規劃設計,然後以所設計之材料、設備、構造方式、結構系統加以興建完成。
隨著年紀增長之自然因素,或空氣污染、飲食不當、熬夜、抽煙、酗酒等外在因素,導致人體細胞逐漸失去修護能力,而衰老細胞的細胞不斷的堆積,使得新細胞失去生機,因此人體器官機能或外表就隨正常細胞減少而衰退。
隨著使用時間增長,在日照、水氣、空氣、氣流..等自然外力作用,或人為不當使用與改變,導致建築物材料性質、設備功能劣化或減損。
因先天基因缺陷而造成的遺傳疾病,或外在所處環境因素,導致人體機能減損或喪失,包括長時間所形成的慢性病與突然或短時間產生的急性病症,需透過治療才能恢復其機能。
建築物因興建時使用不當之建材、構造方式、結構系統、設備,或是使用過程中受到地震、颱風、水氣等自然外力作用,及人為外力作用或不當管理維護,造成建築物產生程度不一之損壞或功能喪失,其損壞型態可初步區分成長時間形成之損壞及急遽產生之損壞。
死亡是一個不可逆轉的結果,以往常用呼吸及心跳停止來決定死亡的時間,目前則以腦幹功能無法回復時視為死亡。
建築物因功能已不敷需求或損壞程度已達安全性堪虞或無法繼續使用之際,而會被拆除或廢棄不用。

三、人體醫療體系與對應之建築修復保存階段

在醫學領域裡,因人體性別、年紀、疾病特性..等條件差異,因此會將各種醫學專業細分為很多科別,而在預防、檢查、治療、保健等各個醫療階段中,會由不同醫護人員依需求使用不同設備與方法(表3),去達到其醫療所要達到的醫療目的,而在進行這些醫療行為時,其專屬的醫療人員資格都有所規定與限制,俾讓患者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3  各醫療階段與對應之專業人士與醫療行為、內容
         內容
醫療階段
方法
設備
預防
醫師(各科專業)
護理師
施打預防針
疾病檢驗
保健食品、藥物

檢查
檢驗師
醫師(各科專業)
健康檢查

各類檢查儀器
治療
醫師(各科專業)
物理治療師
放射師
藥劑師
問診、開刀
針灸
配藥
各類治療儀器
保健
醫師(各科專業)
復健師
營養師
護理師
復健
藥品
食品
保險
各類復健儀器

人體醫療行為大致分為四個階段,包括預防、檢查、治療、保建,其內容說明如下:
1.預防:預防醫學是指預防疾病的發生,其醫療方式為疫苗接種、健康檢查、食品、藥物等,而事前預防勝於事後治療。
2.檢查:檢查階段是醫師、檢驗師運用自己的感官與檢查器具等等,來直接或間接檢查患者的身體狀況,目的是收集有關身體現況的客觀資料,及早發現疾病即時來做預防或治療,其方式為使用儀器或進行視診、聽診、叩診、觸診、嗅診、問診等。
3.治療:治療階段之醫療行為者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放射師、藥劑師,係由醫師針對患者之檢查結果對症下藥,針對患者之病症採取藥物或使用儀器(醫療設備)手術之方式進行治療。但當發生一些緊急狀況、意外事故,已導致攸關生命危險時,醫護人員就會先採取「急救」應變措施,為患者進行緊急治療,以維持患者生命象徵的穩定度。
4.保健:為一種維持健康的行為。通常採用定期健康檢查、遵尋醫師囑咐、食用健康食品與醫療保險等方式。

每個人因先天的遺傳基因或後天的生活習慣或環境,多少都會有些小毛病,沒有百分之百的健康,在人體中仍潛伏著一些問題,依輕重的程度有別,顯性的遺傳疾病較易察覺;若是隱性的遺傳疾病,則需靠檢測才能發現,進而及早預防疾病之發生。預防勝於治療,事前預防勝於事後各種治療,故預防是為了防止疾病發生或減少疾病繼續擴大之重要階段。而檢查是處於一個懷疑的階段,透過檢查去確定身體是否有發病的症狀。治療是疾病已經產生,而透過治療的方式,讓身體達到康復的現象。而最後的保建階段,則是當身體已經初步康復了,但需要透過後續的身體保養的方法,避免落下病根,也屬於相關重要的環節之一。這四項醫療階段其實都各互為相通,形成一個醫療循環體系。
古蹟與歷史建築是國家重要的文化資產,如何讓其修復與保存之過程更加完善,是需要更多專業者從法令規定、實務操作等面向來加以改進。由於建築物之組成方式、及生命週期內容與人體都有某種程度之雷同,因此發展已久、且已有相當可靠度之人體醫療體系,應用至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與保存時,對於整個修復保存階段(如指定登錄、調查研究、規劃設計、修復工程、因應計畫、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管理維護)所對應的人、方法或技術、設備,應該能夠較容易去檢視其合理性。圖1為本研究初擬之人體醫療階段與所對應之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階段,人體預防階段就如同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前的致災因子與周圍環境評估階段等,針對可能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災害之先天基因條件與後天環境致災因子進行評估與事先消弭於無形,以防範古蹟或歷史建築可能發生的災害、或降低災害之程度。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檢查、治療階段,可參考人體之檢查、治療模式,應依照古蹟、歷史建築之類型與特性,從調查、修復保存過程所涵蓋的人、方法與技術、設備即予以規範與限制。人體保健階段就如同建築物修復完成後所要進行之再利用、因應計畫、與管理維護工作,故人體醫療後之保健階段治療方式與操作方法,同樣可供建築物參考。
1  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保存與對應之人體醫療階段

四、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
4-1  相關法令
「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71年1982年制定,近期則於民國105年2016年7月27日進行大修正。本研究將以和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修復有關之法令為探討對象,故將以新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以醫療行為的四個階段進行類比並做檢視,從中探討其法令條文內容中不足之處或可能之問題。
檢視上述與古蹟、歷史建築醫療行為有關法令之條文後,依照預防、檢查、治療、保健等四個醫療階段,整理對應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的相關法令(表4)。
4  醫療行為階段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之對應表
     法令條文
醫療行為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
預防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第二章)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9條、20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4條。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1條。
檢查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第10條、(第二章)第16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8條、第9條。
治療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10條、(第二章)第16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
保建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第10條、(第二章)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6條、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條。

4-2  法令之問題檢討
進一步針對表4相關條文內容檢視後,可彙整出表5、表6、表7、表8相關法令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1.預防
古蹟的指定與歷史建築的登錄,是為了保護重要或具有地標性等的文化資產,不受到破壞並保存下來,也是對於是否能成為古蹟與歷史建築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1條之內容,較屬於事先預防階段之的檢查內容。在此將其類比於婚前健康檢查,此檢測的最大功用是認知雙方彼此與家族的健康狀態,及早做出未來的健康管理計畫。作為此檢測的醫護人員,都是屬於其專業之人員,但在古蹟或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中,雖分成相當多種類範圍的專家,不過審議委員的資格似乎沒有較明確專業的規範與限制。
5  預防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條、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1
指認古蹟、歷史建築文化資產價值所在,以利於後續修復設計、施工、再利用、因應計畫、管理維護時,可事先妥為規劃與保護。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此條文內容僅為概念性之基準,尤其歷史部分係屬於形而上之內容,甚難對應到建築物實際空間、部位、或構件,導致後續保存、修復缺少遵循依據。

2.檢查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其所規定之資格,修復與再利用兩者為不同性質工作內容,應再對其所負責之人員專業資格做進一步之區分。
6  檢查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
檢查之人員資格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之規定。
人員資格應可在依其專業細分。

3.治療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到11條為有關應置執行主持人規定之資格,由於修復與再利用兩者為不同,應再對其所負責之人員專業資格做區分。將其在與第12條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資格,與前者相較之下法令對於傳統匠師之規範,較為嚴謹與細分。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法」第3條與第4條,有關緊急修復及應變處理小組資格相關規定應再加以說明。
7  治療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1011
治療之人員資格
關於應置執行主持人與應置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
人員資格應可在依其專業細分。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法」第3條與第4
緊急急救治療
3條: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應變處理小組之任務內容。
4條:調查受災之情形。
成為應變處理小組(專家)資格及規範。

4.保健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到11條為有關應置執行主持人規定之資格,修復與再利用兩者為不同,因所涉及專業領域不同,應再對其所負責之人員專業資格,依各方面進行專業之細分。
8  保健之條文與內容
法令項目
類比之內容
條文內容說明
問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1011
「保健」之人員資格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之規定。
人員資格應可在依其專業細分。如醫學之科別細分。

4-3  建議
綜合上述之評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古蹟、歷史建築的構造形式分類與保存修復團隊資格
臺灣因位處地理、歷史發展緣故,而形成多元文化環境,其中建築文化資產因建造時期不同,而在構造形成有磚造、木造、鋼筋混凝土等之別,因此可依醫學科別(如:內科、外科、婦產科等…)就其構造之分來設定修復之團隊資格,對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保存,必定能有極大之進展。
2.修復之專業人員問題
當前國內建築類文化資產的保存再利用執行,除了暫定古蹟的議題外,在執行面上,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存在修復專業人才的素質不一的問題。而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對於「人」的保存卻不夠積極,面對善於修復及維護古蹟、歷史建築的人力凋零,如何透過對古蹟、歷史建築的修復技術人才有效培訓,落實匠藝技術的延續與紮根,為當前保存大環境的重要課題(林芝霠,2009)。而在專業人員方面,修復人才專業素質不一,專業技術人員更是維護歷史建築修繕品質的重要關鍵,但現有法令制度卻缺乏對專業人員制度的明確規範。建立與培訓專業人員(職人準則)制度,對古蹟修復保存也將對有極大的幫助。
3.對修復與仿作(非原件)之規範
「修復」是以流傳下之原件並將其復原,而「仿製」為原有形貌多已不存或僅存殘跡,並非其原件、或真實之物件,故可能會影響到其價值性。

五、結論
現今臺灣古蹟、歷史建築的修復與後續的保存,通常都只有表面上的治標,並沒有達到治本的解決問題,所以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劣化沒有得到完全的改善,而如果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或修復之相關法令有一定改善與限制,將能使得臺灣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修復與維護得到更好與完善的保存。
在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相關法令方面,最大問題在於沒有完善之內容來預防古蹟、歷史建築災害產生,亦即在還沒發生災害或劣化時,若有相關防範規範與措施,就能減少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損壞。
人與建築之間其實有許多的關聯性,因此運用類比預防、檢查、治療、保健等醫療手法,檢視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保存之相關法令後,即可看出目前法令之缺失及未來可修正之方向。

六、參考文獻

1 陳雅惠,「古蹟管理維護法制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6
2.張智元,「建築疾病編碼在建築病歷表之應用」,物業管理學報頁45-542010
3.林芝霠,「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探討-以建築類文化資產為核心」,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2009
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 https://www.nhi.gov.tw/Default.aspx2017/07/06
5.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法令規章,http://www.boch.gov.tw/informationlist_161_797_1.html2017/08/22

【法令】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處理辦法
5.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6.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7.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8.古蹟指定及廢止修復審查辦法
9.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陸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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